行政办公室
分 类:B
黄宝凤、汪庆玲代表:
首先感谢您们对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市政府解决市属改制企业及铁路家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资金来源
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主要内容是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100元,直至亡故。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实施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卫计委提供的奖励人数、资金需求申请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核拨资金。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中明确了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来源是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并发放。
二、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资金发放
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卫计委提供的奖励人数、资金需求申请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核拨资金。
市卫计委的职能是做好《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宣传以及指导县级卫计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备案工作,资金发放是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卫计部门提供的名单和金额总数下发到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帐户中。您们提出的区级财政困难与否,这要你们区政府才能作答,若区政府确实有困难,则可按照财政管理的渠道请求市政府援助解决。我委作为业务部门,一是会督促他们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我委会全力协调整个事情的落实,但是,我委没有越俎代庖的权力帮助解决。
以上答复,不知能否让你满意,如有不妥,敬请批评指正,我们一定加以改正。
联系人及电话:刘晓英 621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