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财务科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和差旅费管理的通知
   (2016-10-30 07:57:00)   来源:财务规划科

鹰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鹰卫字〔2016287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和差旅费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各项规定,切实规范“三公经费”和差旅费支出管理,推进“三公经费”和差旅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和公务出差。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和出差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出差计划和任务、经费的审批,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公款旅游,严禁超标准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 

  (二)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鹰潭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做好事前审批工作,严禁发生先接待后审批或不审批现象,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接待范围。建立接待清单制度,实现接待“留痕”。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从严控制接待用餐安排。严格限制接待用餐的次数、陪餐人数、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规定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公务车辆运行维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鹰潭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水平。严格控制燃油费和保养维修费支出,定期对车辆维修费、用油量、公里数进行统计、公示。 

  二、确保“三公”经费和差旅费支出零增长 

  各单位应将“三公”经费和差旅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支出总额控制,确保 “三公”经费和差旅费支出零增长,同时按相关要求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及时在市卫计委网站公开。 

  三、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报账审核。各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要求,从严审核“三公”经费和差旅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审批单,超标准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一律按标准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费。 

  (二)细化会计科目列报。各单位应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要求,分别按经济科目“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差旅费”在本单位如实核算“三公”经费和差旅费,并结合实际情况下设明细科目,真实全面反映具体的支出用途及方向,年终决算时,应做到决算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完全一致。 

  当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正处于巩固深化的关键阶段,市纪委陆续通报了多起巡视和执纪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单位“三公”经费和差旅费的财务监管,要对2013年以来的“三公”经费和差旅费支出项目开展自查,严格按要求补充完善报销凭证。市卫计委已把“三公”经费和差旅费支出纳入内审范围,将不定期对“三公”经费支出水平高和反映强烈的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对在“三公”经费管理中骗取财政资金、假公济私、奢侈浪费等行为,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实施问责。 

                                  

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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